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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範經營管理責任規定

發布時間:2021-06-30 00:00:00

爲給業務市場提供健康良好的經營環境,同時使業務市場領導人更好的落實對市場規範管理及教育、監督責任,客企一體地與公司共建“規範經營、和諧發展”的市場秩序,有效減少違規行爲發生,公司特制定本規定。

一、基本原則

本規定中的業務市場領導人是指業務經理及以上職級人員。業務市場領導人應發揮模範帶頭作用,以身作則遵守公司的業務規章制度,並擔負對市場的規範教育及督促責任,與公司共同維護健康和規範的市場秩序。

二、適用對象

從發生適用違規情形的違規者開始,上溯至最近的1-5個業務經理或以上職級人員。

三、適用情形

1.嚴重降價銷售:指公司業務人員以任何形式,涉及批量或多次低于統一零售價7折銷售公司産品、將産品提供給降價銷售渠道、購買及報單的産品流入降價銷售渠道等行爲。

2.对公司或产品进行夸大、虚假宣传:指公司业务人员在事业拓展及产品推广、销售过程中,夸大/虚构公司信息、事業機會或产品信息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。

3.重大外事/規則事件:指因公司業務人員行爲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影響,危及公司安全的事件。

四、追究管理責任的措施

1.因嚴重降價銷售違規,視情況對管理責任人采取以下追責措施:

1)扣除不當利益(按違規人員處分決定生效月前2-6個月涉案業績扣除管理責任人獲得的不當利益,即報酬及相應培訓積分);

2)告誡面談;

3)12個月內不予晉升新的職級;

4)取消咨詢委員/重要顧客資格。

2.因對公司或産品進行誇大、虛假宣傳,視情況對管理責任人采取以下追責措施:

1)告誡面談;

2)12個月內不予晉升新的職級;

3)追繳對公司、消費者造成的損失。

3.因重大外事/規則事件,視情況對管理責任人采取以下追責措施:

1)告誡面談

2)12個月內不予晉升新的職級;

3)追繳對公司、消費者造成的損失。

五、免責情形

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公司有權根據管理責任人的申請決定是否免責:

1.在公司對違規行爲展開調查之前,管理責任人主動舉報,及時向公司報備。

2.在違規調查中,管理責任人積極配合公司並對案件查處有貢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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