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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三:社交媒體使用規範

發布時間:2020-01-23 08:51:20

一、定義

社交媒體是基于互聯網生態的溝通模式和平台,用戶用文字、圖片、音頻和視頻等形式透過網絡分享經驗、表達個人意見和觀點。目前常見的社交媒體類型主要包括但不限于:社交平台(如抖音、微信、小紅書、微博等)、圖片/視頻分享平台(如優酷、騰訊視頻、愛奇藝等)、論壇等。


二、規範要求

1.遵守國家法律法規,遵循社會道德,對所發布的內容負責。

2.使用合法、大衆認可的社交媒體推廣公司産品。

3.真實客觀,不信謠、不傳謠、不造謠。

4.發布涉及公司的各項信息,應使用公司官方渠道公布的內容及已核准的資料。

5.利用社交媒體進行業務推廣,需遵守《推廣規範》。

6.尊重他人的知識産權、隱私權等。


三、違規行爲

1.  擅自在社交媒体发布未经公司公开渠道(如公司官网、官方微信、微博)公布的内容或未经核准的资料;擅自发布公司的“非公开信息”和“保密信息”等不允许公开传播的内容。

2.  擅自接受网络媒体、自媒体等与公司产品或业务有关的采访。

3.  发布关于公司、其他经营者的负面信息。

4.  通过社交媒体发布关于公司及产品的失实信息。

5.  制作、下载、复制、发布、传播或者以其它方式使用违规内容,包括但不限于:

1)違法違規、危害國家安全、破壞民族團結、宣揚邪教迷信等信息;

2)黃賭、暴力、凶殺、恐怖或教唆犯罪等信息;

3)損害公共利益、擾亂社會秩序、引起或可能引起公衆恐慌的信息;

4)侮辱或誹謗他人、揭露他人隱私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;

5)違反公序良俗的信息等。

6.  以国家领导人、政府官员等公众人物的姓名或公司名称、行政领导姓名、商标、产品品牌、技术名称、企业文化理念等,作为社交媒体域名、账号、昵称,进行官方认证等;或以国家领导人、政府官员等公众人物的肖像或公司商标、行政领导肖像、产品图片等作为头像使用。

7.  冒充公众人物、公司行政领导等他人在社交媒体上进行公司及产品宣传。

8.  擅自利用社交媒体、电商平台,如微商、淘宝、京东等,销售公司产品。

9.  其他假借公司名义在社交媒体实施的违法、违规行为。

10. 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,公司将按照《业务守则》处分等级制度进行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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